根據《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地方各級中國人民對于政府的具體分析行政管理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就是人民需要政府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深圳律師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環境行政復議法實施工作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下級行政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的具體包括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依照上述問題規定,被征地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通過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我國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實現政府方面提出申請。
《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第20號)第10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對土地行政部門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應當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首先申請行政部門獎勵。根據上述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被征地人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的,可以先行申請行政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8)完萬星第689號]
《征收條例》和相關的解釋均未明確規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性質,也沒有明確協議產生的糾紛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
筆者認為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合同范疇。行政合同是行政部門與行政對應方為行政目的就某一事項達成的協議。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 第二,合同的內容是具有公益性的行政公共事務; 第三,合同的內容也適用民法以外的規則。
征地補償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簽署過程中,市、縣政府有權單方面作出征收決定。征用協議的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適用征用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上述特點表明,征收補償協議是一種行政合同。
但是,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又具有雙重屬性。公法特征上文已經論述,在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優益性;在私法特征上,行政協議在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簽訂。
訴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的,參照民事訴訟時效;訴行政機關違法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的,適用行政訴訟時效。在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同時,均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
根據《征收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根據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在委托范圍內從事的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