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是集體所有的,你們只能拿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賠償,其余的都屬于村集體……”村民伴侶是否覺得這句話似曾相識?在我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應該賦予土地補償費、人員安置費、青苗費以及地上附著物的賠償。然而,在征收過程當中,有些處所涌現了村委會扣留征地補償款的情形。許多當事人致電律所征詢相干問題:“農村征地補償款是給村里還是給個人?”“村委會要截留我們的征地補償款,合法嗎?”……今天深圳動遷官司律師就來給大家一一解答。
一、征地補償款是給村里仍是小我私家?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行條例》第二十六條劃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構造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布置補助費必需專款公用,不得挪作他用。以“誰解決布置問題,布置補償費給誰”為準繩,依據實踐情形,向分歧的主體發放補償費。也就是說,需求布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構造布置的,布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二、村委會有權扣留征地補償款嗎?
依據《河山資源部對于印發<對于美滿征地賠償布置軌制的指示看法>的關照》劃定,根據土地補償費首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是以,村委會確鑿能夠提留必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用于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
三、村委會提留幾何比例的土地征收補償費合適?
雖然說村委會能夠提留必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然則詳細能夠提留多少,不是村委會可以決定的。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一般為10%-30%之間。
四、假如土地征收補償費被非法截留,怎么辦?
《土地管理法》劃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構造應該將征收土地的賠償用度的進出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征地補償費的應用、調配計劃,經村民集會接頭抉擇方可辦理。村委會應該實施村務地下,實時頒布相干抉擇,接收村民監視。不實時公布或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深圳動遷官司律師告訴大家,村委會簡直能夠提留必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然則必須在本地劃定的范圍內,而且要經由村民集會接頭決定。如果土地補償費被非法截留,被征地的村民朋友可以申請村務公開。如果合法權益被侵害,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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