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決定、補償決定、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強制征收和驅逐都是針對被征收人及其利益相關者的住房、土地所有權等問題作出的。因此,被征收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該法提起訴訟的,是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及房地產的行政訴訟。深圳律師咨詢網就來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一、商業用房征遷安置補償
凡持有有效文件如土地保有權證明書、居所有權證明書的商業單位,將實施貨幣補償安置。
1、貨幣補償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執行,同時按照該房屋貨幣補償價格的28%(不含配件、裝修價格等)執行。)予以補貼。
2、停產、停業及臨時進行過渡經濟損失以及補貼。按被征遷房屋作為貨幣資金補償價(不包括附屬物、裝修、28%補貼等)和設備補償款之和的6%予以使用一次性通過補貼。
3、商品房搬遷費每平方米補貼120元,1500元以下的,每戶補貼1500元。
二、生產企業、倉庫、辦公樓搬遷安置補償
1、根據市場評估價值,對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然后給予房屋貨幣補償價格(不包括配件、裝修等)28% 的補貼。
2、設備搬遷及安裝費用補貼80元。
3、設備資源補償費,無法再恢復正常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貼。
4、停產、停業和臨時過渡損失按被征用房屋的貨幣補償金(不包括配件、裝修、28% 補貼等)和設備補償金總額的8% 作為一次性補償。
三、簽約騰空獎
被拆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具體時間另行通知)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時搬遷騰退并驗收交付房屋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獎勵貨幣安置200元u002Fm2,宅基地安置200元u002Fm2。逾期簽訂協議,搬遷騰空的,取消獎勵。
四、其他規定
1、在拆遷范圍內應當拆除但不予拆除的臨時建筑物、臨時房屋,按照其所在鄉鎮和街道的現行拆遷政策執行,并退還“一戶多房”裝修期間臨時保留的已繳使用費; 其房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或者由專業拆遷公司拆除。
2、對因產權糾紛無法確定產權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委托區公證處辦理拆遷前證據保全。
3、簽約后,房屋進行產權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協議相關規定一定期限內騰空舊房、完成企業搬遷;逾期仍不搬遷的,項目管理實施工作單位將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并申請國家強制要求執行。
4、遷出補償金應當在遷出交付后15日內足額支付。
5、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工作小組就決定提出的解決方案可按個別情況決定。
五、行政訴訟管轄權
(一)級別管轄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對下列一審行政案件具有管轄權:
1、起訴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中華民國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的案件;
2、由海關辦理的案件;
3、其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根據這一規定,被告人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中華民國的,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人不是市級人民中華民國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而是政府的職能部門的,由基層法院審理。
六、墳墓遷移安置政策
1、墓葬搬遷費按照《集體上虞區征收辦法》(俞正發[2014]第47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2、公墓安置配套設施由相關鄉鎮(街道)報批并負責建設實施,費用由建設單位按預算審核價撥付,由鄉鎮、街道一次性使用。現有墓地能安置的,由當地鄉鎮(街道)安置,每個洞補償4000元。
深圳律師咨詢網提醒大家,申請行政機關信息公開,或者不服房屋登記機構注銷、收繳房產證的。上述行為雖與不動產權屬有關,但不直接影響不動產權屬。被征收人及其利害關系人對上述行為不服的,由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后,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