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案件當事人就案件相關事實向法院做出的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每個案件都具備的證據材料,但通常也是證明力較弱的一類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或是對方當事人的自認,“當事人陳述”很難直接證明待證事實。
醫療官司涉及醫方和患方雙方當事人,當然也包括醫患雙方聘請的律師,涉案的醫方、患方及雙方聘請律師的陳述,均可視為當事人的陳述。典型的形式有起訴狀、答辯狀、庭審記錄記載雙方的陳述。
對于私底下涉案醫生的陳述,不能視為當事人的陳述。在實踐中,本作者也經常會聽到患者或家屬告知,醫院的某位醫生、醫務科的某位領導承認有過錯,在沒有錄音等情況下,不能視為當事人的陳述。
物證
醫療官司中的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狀、特征、質量、規格等來證明診療護理活動的一部分或全部事實的物品。物證在有些醫療官司中是關鍵證據,如輸液、服藥、輸血、注射等活動引起不良后果所產生的糾紛中,殘留藥液、注射器、殘留藥品、輸血抽血的器械就是物證,將成為定案的重要證據。
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深圳醫療糾紛專業律師在醫療官司中,常見的書證形式有:掛號單、門診病歷、化驗單、報告單、影像學資料、處方單、診斷證明、住院病歷、門診收費單據、住院收費單據、誤工損失證明、完稅證明、護理費發票、交通費用單據等。
電子數據
電子證據是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的一種證據,電子數據可以歸結為以電子、電磁、光學等形式或類似存儲在計算機中的信息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資料。
國家衛生計生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印發的《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第3條規定,電子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使用信息系統生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形、數字、影像等數字化信息,并能實現存儲、管理、傳輸和重現的醫療記錄,是病歷的一種記錄形式,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醫療官司中 “電子病歷”屬于證據種類中的“電子數據”。
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以固定圖文及電子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錄音、錄像也是醫療官司中較為常見的一種證據形式。錄像包括醫院走廊、病房、手術室、重癥監護室里的錄音。錄音多為在與醫生等人員的談話錄音。
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自然人或單位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做出的陳述。
證人證言在醫療官司中,主要體現在沒有相關利益人的證人證言,例如,同病房病友的證言、同時做檢查病人的證言、在現場的旁觀人員的證言等,還包括報警后警察出具的證言。
深圳醫療糾紛專業律師提示需要注意的是,患方提交給法院的證人證言,需要做好證人出庭的準備。證人出庭的目的是為了接受裁判人員及各方當事人的詢問,這種詢問也就是一個對證據材料的質證過程,只有經過質證的證據材料,才可能作為證據被法院所采信。
鑒定意見
鑒定意見是依法成立的鑒定機構運用相關技術、技能及設備,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的一些專業問題做出的技術性判斷。在醫療官司中,常見的鑒定意見包括:尸檢報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損害鑒定、治療費用關聯性鑒定、傷殘等級鑒定、誤工期鑒定、營養期鑒定、護理等級鑒定、殘疾器具鑒定、后續治療費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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