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是不需要經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被害人及其相關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進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工作即可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自訴制度主要在于能夠有效方法彌補公訴制度的不足,充分發展保障被害人訴訟基本權利,有效提高解決中國人民服務群眾“告狀難”問題,維護被害人權益。根據《解釋》規定。接下來由深圳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網為您詳細講解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有哪些的相關知識;
一、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信息包括:
1、按照刑法的規定,經告知后才處理的案件。 主要包括: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246條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虐待案件(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 侵占罪(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2、人民對于檢察院雖沒有可以提起公訴,但被害人有證據進行證明的輕微刑事犯罪案件。主要內容包括:
(1)故意造成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的);
(2)非法侵入中國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網絡通信企業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作為第二百六十一條法律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相關規定的,但嚴重影響危害人類社會經濟秩序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除外);
(7)侵犯學生知識以及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污染危害我國社會主義秩序和國家安全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提供可能需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以上八類案件,被害人進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對于法院工作應當全面依法受理。對其中一個證據能力不足、可以由公安行政機關受理的,或者學生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明確告知被害人向公安管理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這些問題案件應屬于公訴和自訴制度可以互轉的案件,具備具有以下分析兩個重要條件的可作為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一是有證據能夠證明;二是企業屬于這個情節輕微的案件。如不具備綜合以上我們兩個基本條件,如證據存在不足,并屬于中國公安機關受理范圍的,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即不屬于輕微刑事訴訟案件的,應當告訴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由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移送公安機關信息處理。
4、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被告人有控告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解釋》中的這一規定是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細化。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定義為“有證據表明已經提出申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1998年《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的書面決定。" 在起草《解釋》的過程中,建議1998年《解釋》要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追究案件的書面決定,然后由人民法院受理。 限制公民的發言權。 也有人認為,這樣的規定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民的知情權:第一,此類案件屬于公訴自訴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受理。 要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將其作為自訴案件處理前作出不追訴的書面決定,有利于避免機關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立即拒絕公民自訴。 被害人利用不追訴的書面決定行使復議或上訴權,有利于維護被害人的權益,有利于規范程序,促進實踐。 如果被人民法院不規范受理,由于人民法院沒有調查權,在實踐中很難處理。 二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試行)》和《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處理議事規則》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如果涉及投訴人(受害者)的案件被決定不提交,則應出示不提交通知,并向投訴人(受害者)送達相關審查程序和時限。 因此,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不調查的書面決定也符合兩個機關的有關規定。 第三,如果不需要作出書面決定,這種案件的管轄權容易引起爭議,導致機關之間的矛盾。
5、如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實踐中認真研究、考慮到具體情況,需要對駁回案件提出書面意見的,在某些情況下確實有可能影響公民的知情權,這是不符合法律的,所以“解釋”是明確的: 有申訴證據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也就是說,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受理案件的書面決定不能提出的,人民法院能夠證明已經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應當受理。
6、有意見認為,隨著現代信息社會的發展及網絡的普及,傳統的張貼大小字報、寫匿名信等誹謗行為,私自拆開他人書面通信等侵犯通信自由的行為越來越少,日益嚴重的網絡誹謗、網絡侵權已成為侵權主要方式;同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行為日漸隱蔽、專業、復雜化,危害性也越來越嚴重,這些犯罪由公安機關偵查取證都有相當難度,交由個人自訴取證更是困難重重,已不適宜將以上犯罪作為自訴案件管轄。經研究認為,此類案件屬于自訴和公訴互轉案件,在尊重被害人自訴權的情況下,并不排除可作為公訴案件處理,并且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程度的,應作為公訴案件處理。因此,作上述規定不會影響對公民權益的保障。
7、也有不同意見以及提出,應將拒不執行進行判決、裁定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列為可自訴案件:
(1)一是兩罪法定刑最高刑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符合自訴案件罪行較輕的條件發展要求。
(2)二是學生根據實際執行社會實踐,兩罪的被害人對于一般為申請執行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活動行為方式與其經濟利益關系密切結合相關,其往往我們最先發現該行為并掌握學習相關數據證據,如果在起訴程序上既可以公訴又可以自訴,有利于中國打擊網絡犯罪。經研究人員認為,此意見在修改完善刑事訴訟法過程中需要多次組織提出,關于可否將拒不執行情況判決、裁定罪列為自訴案件的爭議一直都是存在,為統一指導意見,
8、1998年最高領導人民選擇法院、最高服務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法制教育工作專業委員會《關于環境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中特別重要規定:“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列為可自訴案件的意見雖有一定道理,但也可能存在具有一定功能障礙:
(1)一是在刑法理論上,此兩罪的客體是司法權威信息還是因為被害人合法權益保護存在一些爭議,如認為是一種司法權威,則由司法機關文化作為自訴主體作用并不十分適宜。
(2)二是將此兩罪作為公訴案件是經司法各機關單位共同目標確定的,符合市場法律法規規定,并已執行多年。如規定可自訴,在自訴人舉證責任能力水平無法得到提高的情況下,仍難以發生改變“執行難”的現狀,反倒因屬自訴案件在各機關內部之間容易引發勞動爭議解決或者出現推諉。
因此,經認真調查研究并征求多方面的意見,特別是立法機關審計意見,《解釋》沒有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明確為可自訴案件。以上就是深圳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網講解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全部內容,如有其他疑問,請聯系我深圳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網我們會詳細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