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今天要講的“經”就圍繞當“公房遇到拆遷”,誰有權可以獲得拆遷補償?家庭社會成員發展之間沒有誰是權利人?下面南山區律師一一為大家講解。
一、什么是公房?
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國家發展以及我國國有中小企業、事業建設單位進行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自己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對于所有。《城市社會公有房屋信息管理制度規定》(已廢止)第三條曾從所有權人的角度將公房界定為“國有房屋或集體經濟所有的房屋”。
與私房相比,公房承租人對公房的權利不僅是租賃權,也是一種“公房使用權”。此外,公房租戶有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
二、公房管理征收土地補償款該歸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只提到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拆遷戶)應當給予公平補償。但公房承租人只有公房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條例》似乎沒有把公房承租人納入拆遷戶的范圍,或者說規定不明確。但根據各省市關于國有土地征收的相關規定,公房承租人作為公房使用人,在征收中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因此,如何識別公房承租人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南山區律師將分析如下幾種情況:
1、承租人健在,并且直至征收時沒有進行變更過公房承租人,這種社會情況下承租人可以確定,其作為企業征收補償權利人沒有其他任何一個爭議。
2、原承租人在被征收之前死亡,而活著的承租人的房子已被其家庭成員占用。家庭成員已就承租人的變更達成協議,并在公屋業主或管理人的同意下,他們已更改了公屋的租約,面對征收后的變更,這種情況,應承認在搬遷補償后才更改承租人。
3、原承租人去世尚未進行變更承租人。此時,承租人的死亡原因導致企業租賃服務合同終止,承租人資格喪失。根據《合同法》相關法律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公司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生活居住環境的人認為可以通過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所以承租人資格認定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發展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所以,原承租人死亡教育或者外遷后原共同居住問題的人能夠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國家有關建設單位需要繳納房租的,與政府公房管理技術部門員工之間學生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因此我國實際居住的人一個具有事實上的承租人資格。
對于原承租人去世,這里要明確自己一個重要原則:公房是國家經濟財產,不能發展作為中國私人企業財產被繼承,也不可以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分析處理。只能通過設計變更承租人的方式,轉由有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學生共同學習生活的家庭社會成員繼續承擔。
大家閱讀到這里相信已經對上述的相關規定已經有所了解,其實問題本身是很簡單的,相信你對此已有基本的認識,如果你對上述文章中的敘述或者其他的問題感到疑惑,歡迎咨詢南山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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