墜亡者家屬: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事發后,死者李某的家屬起訴鐘某甲,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30余萬元。
據李某家屬訴稱,涉案房屋用于出租,未裝門禁和視頻監控,且一樓大門可隨意進出,安保措施不到位。
同時,該房屋四樓以上的走廊窗戶不符合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亦未裝有防盜網,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李某當晚是去涉案房屋找老鄉玩,鐘某甲作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疏于管理,加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對此,被告鐘某甲崩潰,大喊冤枉,他辯稱沒有證據證明死者李某一定是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而且是從涉案房屋高墜死亡,李某墜落也可能是自殺,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現場勘查:涉案房屋4至7樓未裝防盜網
經現場勘查,發現涉案建筑物四樓及以上的通道走廊均設有臨空外窗,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凈高為86厘米、窗戶左右寬為117厘米,并安裝有左右推拉的兩扇玻璃窗;除四樓至七樓的通道走廊臨空外窗未安裝防盜網外,其余走廊及房間臨空外窗均安裝有防盜網。
涉案建筑物的一、二樓出租作拳擊館使用,四樓及以上則作為住房出租使用。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李某是從涉案房屋內墜落
究竟鐘某甲對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鐘某甲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成為本案爭議焦點。
關于李某從何處墜落及其墜落原因分析,經辦法官指出,從調查情況來看,李某尸體被發現的地點周圍,除涉案房屋外還有多棟建筑,即使李某是高空墜落死亡,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李某是從涉案房屋內墜落。
退一步講,即使李某是從涉案房屋內墜落,李某家屬還需舉證證實李某發生墜落的原因。本案中并不排除鐘某甲所抗辯的李某墜落是自殺的可能性,而李某家屬并未舉證推翻該可能性。
關于涉案房屋的安全隱患問題,涉案房屋一至三樓均安裝了防盜網,李某不可能由此處意外墜落致死。
涉案房屋四樓至七樓的走廊外窗未安裝防盜網,使用功能為居住租用,根據有關規定,居住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地面凈高不得低于0.9m,否則應設置防護措施。經測量,涉案房屋四樓至七樓窗臺距樓地面凈高為0.86m、窗戶左右寬為1.17m,并安裝有左右推拉的兩扇玻璃窗。
雖然窗臺距樓地面凈高并不符合不低于0.9m的標準,且未設置有防護措施,但該窗臺距樓地面凈高僅比國家統一標準低了0.04m。雖有一點安全隱患,但常人在通常情況下施以正常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則不致產生意外墜落的風險。
法院判決:駁回死者家屬全部訴求
究竟鐘某甲對李某是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李某生前并未在涉案房屋內租住,與鐘某甲之間并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
李某家屬稱,李某前往涉案房屋是找租住在此的老鄉,但卻無法指認該老鄉的姓名、租住房號,并未舉證證實李某出現在涉案房屋內的原因,不能證實李某是受邀進入。
而涉案房屋是鐘某甲的私人物業,且四樓及以上是居住使用,并非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性質的公共場所,從案涉房屋安裝有門禁系統來看,該物業也不是對不特定人開放的場所,鐘某甲對李某也不存在組織活動獲益的行為,因此,不能證實鐘某甲對死者李某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為此,李某家屬主張鐘某甲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證據既不足以證實死者是從鐘某甲的房屋內墜落,也不能證實該墜落屬于意外還是自殺,鐘某甲的房屋臨空外窗窗臺距樓地面凈高雖不符合國家統一標準,但不能直接證實李某的墜落是因該高度不符標準所致。
白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李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判后,李某家屬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深圳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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