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的時候,經常會有人說我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還你錢。如果在借據或還款協議中約定,會有什么法律效力?羅湖律師事務所講近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詳情:原告柯先生和被告朱先生是朋友,但他們因為一筆貸款而反目成仇。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業務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萬元,約定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向柯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據,表明他欠柯先生1500元的利息。雖然雙方沒有約定還款時間,但法律規定柯先生可以隨時向朱先生主張債權,于是柯先生主動要求朱先生還款。在催款過程中,雙方發生沖突,大吵大鬧,都進了拘留所。經公安機關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還的協議。原告柯先生向舒城縣人民法院起訴朱先生,要求他歸還貸款本金4萬元,利息1500元,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4.35%計算,直至還款。
在法庭上,被告朱先生辯稱,他不承認4萬元的貸款。原告在催款中使用暴力,導致農場經營損失慘重。此外,雙方在拘留中心同意何時有錢,何時還款。現在他負債累累,沒錢還,不應該還。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書面承認了原告主張的貸款和所欠利息的事實,因此確認了原告主張的被告向原告借款4萬元和所欠利息1500元的事實。原被告因索賠和還款發生肢體沖突。經協調,雙方達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要債,何時還錢的協議。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視原告和被告對如何還款達成新協議。原告提出的訴訟證據不足,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柯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他認為什么時候有錢是不確定的事實。本條未生效。朱先生違反誠信原則,惡意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成就。
羅湖律師事務所認為,雙方在拘留中達成的調解協議規定什么時候有錢,什么時候還,一方面說明朱先生認可貸款;另一方面,在償還能力的前提下,協議內容明確,無歧義或協議不明確,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有償還能力或經濟狀況良好。相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與他人有更多的訴訟案件,其中一些已進入執行程序,表明被上訴人目前沒有償還能力。綜上所述,駁回上訴人柯先生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本案是具有有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有效性約定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有效性約定附條件。具有有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生效。具有解除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無效。當事人為自身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不正當促進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根據原被告雙方達成的協議,有錢是還款的前提。
由于原告未能證明被告目前有償還能力或者被告在協議達成后至起訴前增加了一定價值的財產和其他高消費情況,原告起訴的條件沒有實現,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時還款的證據不足。羅湖律師事務所建議原告在條件成就或取得被告有償還能力的相應證據后,另行主張債權。深圳民間借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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