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一墻之隔的鄰居,因為宅基地鬧上了法庭!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究竟發生了什么導致鄰里關系惡化?跟羅湖國貿律師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系同村一墻之隔的鄰居,2005年12月29日,縣政府依法將與被告相隔一個老胡同的宅基地確權給原告使用。原告在上面蓋有三間堂屋,三間東屋,在院落的東北角留有一處約20平方米的空閑地存放雜物。2020年春天,原告去外地兒子家居住,被告趁原告家里沒人,占用原告東北角的空閑宅基地壘蓋了大門垛,將原告在東北角約20平方米的空閑宅基地侵占為己所用。原告回來后多次找村委會人員協調讓被告返還占用的該處宅基,被告拒不同意。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宅基地使用權經村集體依法取得,并經縣政府批準頒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羅湖國貿律師依法應當受法律保護不得侵犯。被告在未得到原告允許的情況下,擅自在原告使用的宅基上壘建門垛及其占用原告宅基地放置雜物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宅基使用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一、由被告十日內拆除占用原告宅基地上壘建的門垛(南北長38厘米、東西寬37厘米、高272厘米);
二、由被告十日內返還占用原告的空閑宅基地(約2.8米x5.7米)。
法官提醒
農村居民在建房的時候,不應隨性而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是違法的行為。如不遵守相關規定,不但會給鄰居生產生活造成影響,影響鄰居間的和睦相處,而且也會給自己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深圳房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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