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立項——用地單位到區、縣發改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2、規劃審批——用地單位到區、縣規劃建設部門辦理項目規劃批準文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規劃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平面布置圖;
3、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與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簽訂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協議,或取得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書面同意;
4、用地申請——用地單位攜相關材料,向所在區、縣的國土資源分(縣)局提出用地申請;
5、勘測定界——分(縣)局開具勘測定界聯系單,并根據規劃批準用地范圍勘測定界;
6、審核報批——分(縣)局對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地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7、核發證書——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分(縣)局核發用地批準通知書,用地單位憑用地批準通知書等相關資料,申請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登記,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8、上報備案——供地完成后,各分(縣)局應上報市局備案,并在(各)建設用地全程跟蹤管理系統《集體建設土地使用》中錄入有關供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