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咨詢律師看到昨日熱搜榜,陜西省咸陽市一男子楊某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偵查,經咸陽市渭城區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31次會議審議,最終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書。
案件經過
2020年8月27日:被害人邱強(化名)酒后到其妻子工作單位對其進行毆打,犯罪嫌疑人楊建(系被毆打女子同事)上前阻止,在撕扯過程中,邱某將楊某臉部咬住,楊某用辦公室里的保溫壺擊打邱某,隨后楊某與單位其他工作人員將邱某按壓在地并報警。楊某后前往醫院救治,醫治無效死亡;
2020年10月23日:咸陽市渭城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依法出具的鑒定文書;
2020年12月16日: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對楊建監視居住;
2020年12月24日:咸陽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偵查終結,以楊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21年3月9日:檢察院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2021年6月11日: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2021年6月23日:檢察院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2021年11月26日:渭城區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楊健不起訴。
司法鑒定
死因:死亡時身體內酒精含量為170.05mg/100ml,其系因高血壓性心臟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環功能衰竭死亡;頭部及身體的傷為輕微傷。
誘因:“被按壓在地面或被限制體位”的行為是誘發其急性心源性循環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議“被按壓在地面或被限制體位”的行為對死亡的參與度為5%-10%。
檢察院在哪些情況下“不起訴”
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宜提起公訴, 從而作出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的決定,稱之為“不起訴”。具體類型包括:
法定不起訴或絕對不起訴
檢察院應當不起訴,需行為人滿足《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之情形的,其中包括情形:
(1)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屬于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4)其他: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且無追訴必要的。
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
檢察院可以不起訴,需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于處罰。其中包括情形:
(1)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
(3)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的;
(4)犯罪預備、犯罪中止,未造成損害的;
(5)從犯、脅從犯;
(6)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7)有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深圳婚姻咨詢律師提醒注意:區分檢察院“應當”不起訴與“可以”不起訴的程度區別,即滿足酌定不起訴情形之一的,給予檢察院是否提起公訴的權利,而滿足法定不起訴條件的,檢察院不得提起公訴。
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四款之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具體情形包括: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疑,無法查證屬實;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證據;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
(4)根據在案證據所得出的結論不唯一,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本案中雖然楊某在制止邱某尋釁滋事過程中,誘發邱某猝死,但楊某不能預見邱某本身患有嚴重高血壓性心臟病;并且楊某在面對邱某醉酒后公開滋事的不法行為,及時進行防衛,應當排除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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