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感情的世界里,分手后的財產糾紛往往讓人頭疼。無論是因為訂婚、戀愛期間互贈的禮物,還是為了增進感情而發的紅包轉賬,當愛情走到盡頭時,這些曾經甜蜜的“見證”可能會變成雙方爭執的焦點。那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分手后送出的財物能否要回呢?作為深圳律師咨詢網律師,我將從專業的角度為您解答這一問題。
一、財產糾紛的法律基礎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民事法律關系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意味著,除非有特殊約定或法律規定,否則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一旦交付,通常不能隨意撤銷。
二、戀愛期間的財物贈與
1.一般性贈與:在戀愛期間,雙方為了增進感情而互贈的小禮物、日常消費(如吃飯、看電影等)以及特殊日子(情人節、生日等)的紅包轉賬,通常被視為一般性的贈與行為,一旦交付,原則上不能要求返還。
2.特殊情形:然而,如果贈與的財物具有特殊意義或目的,比如為了結婚而贈送的大額財物(如彩禮、貴重首飾等),則可能被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結婚目的無法實現,贈與方有權要求受贈方返還財物。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請求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贈與時確實存在以結婚為目的的條件。
三、分手后的財產糾紛解決
1.協商解決:面對分手后的財產糾紛,雙方應首先保持冷靜,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畢竟曾經相愛一場,好聚好散也是對自己和對方的一種尊重。
2.法律途徑:如果協商無果,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支持贈與方的訴求。這包括但不限于贈與財物的性質、目的、價值以及雙方是否存在過錯等因素。
四、案例分析
以某具體案例為例(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原告黃小杰與被告劉大英經媒人介紹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及談婚論嫁的過程中,黃小杰多次通過微信向劉大英轉賬并購買家電家具送給劉大英使用。后雙方因故未能登記結婚并結束戀愛關系。黃小杰遂訴至法院要求劉大英返還上述財物及現金。法院經審理認為部分轉賬及物品屬于黃小杰為締結婚姻關系的附條件贈與行為且條件未成就應予返還;而其他小額轉賬及物品則屬于黃小杰在戀愛期間的一般性贈與行為不應予以返還。最終法院判決劉大英返還黃小杰部分財物及現金共計16000元。
五、律師提醒
1.慎重考慮:在戀愛期間進行大額財物贈與時務必慎重考慮清楚是否以結婚為目的;同時保留好相關證據材料以便日后維權所需。
2.理性溝通:若遇到分手后的財產糾紛問題首先嘗試通過理性溝通的方式解決;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再尋求法律援助。
3.法律咨詢:對于涉及財產數額較大或情況復雜的案件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深圳律師咨詢網律師的意見以獲得更準確的法律指導和幫助。
六、結語
總之,分手后送出的財物能否要回取決于多種因素的綜合判斷。作為深圳律師咨詢網律師我建議您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務必保持冷靜理性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在戀愛過程中珍惜彼此的感情避免不必要的財產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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