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刃具廠確認數據截至2004年12月20日上述研究合同項下所欠貸款客戶本金為100萬美元、利息1,097,842.82美元,余額共計2,097,842.82美元。接下來深圳借款合同糾紛律師為您講解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因國際信托收貸無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刃具廠歸還處理國際國內信托行業借款本金100萬美元、利息1,097,842.82美元,并償付自2004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得到清償日止的相應增加利息;判令機床技術公司對刃具廠上述方式還款義務應當承擔連帶債務清償問題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國際信托與工具工程公司于1992年9月14日和1999年8月30日簽署的貸款協議和展期協議分別代表雙方的真實意圖,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守。 貸款到期后,刀具制造廠未償還國際信托貸款本金和相應利息,構成違約,依法承擔清償債務民事責任。
盡管ITF向工具工廠發放的貸款的實際金額為966,888.89美元,但由于ITF在隨后簽署貸款延期協議時同意將部分利息轉換為本金,因此確認貸款本金為100萬美元,利息為558,952.38美元(截至1999年6月20日)。 工具工廠在2005年1月10日國際信托的提醒函中確認,貸款本金為100萬美元,利息為1,097,842.82美元(>2004年12月20日),因此刀具工廠聲稱其貸款本金僅為925,055.11美元,依據不充分,原審判法院不予受理。
對于刀具廠提出的國際信托,由于國際信托與刀具廠原貸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為5年零6個月,因此利息按5年以上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由于貸款已經展期,且貸款實際期限已遠遠超過5年,國際信托按中國人民銀行5年貸款利率6個月浮動利率收取利息并不恰當。
此外,根據國際信托與機床公司1999年8月30日簽訂的信用擔保協議,機床公司作為工具廠貸款的擔保人。 擔保期限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貸款合同及展期協議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 但沒有證據證明國際信托在保證期內向機床公司主張權利,因此國際信托在本案中要求機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申請沒有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不支持。 據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1、刀具制造廠應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國際信托貸款100萬美元本金;
2、刀具制造廠應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國際信托貸款1,097利息。 842.82美元(截止2004年12月20日)和2004年12月21日至實際還款日逾期貸款利息(按2,097,842.82美元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五年以上美元貸款利率計算支付,浮動六個月;
3、不支持國際信托剩余的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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