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當地工商局申請變更登記,所需以下材料,上海公司股權律師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權的,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再審申請人祁某志因與被申請人陳某鋒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9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祁某志申請再審稱:1、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在于股權轉讓,但原審卻認定協議目的在于“雙雁1”輪,從而適用《合同法》有關合同解除的規定,屬適用法律錯誤;2、即便陳某鋒認為其受到損害,也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公司股東濫用股權權利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提起訴訟。原審自始至終適用《合同法》而非《公司法》的規定,同樣構成適用法律錯誤;3、即便陳某鋒有權退出公司,按協議約定,也應先對股權進行結算。在未結算情況下,原審即判令陳某鋒全款退出,違反公司資本三原則,處理錯誤。綜上,祁某志請求本院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對本案提起再審。
被申請人陳某鋒提交意見稱:1、本案系祁某志違約引起的合同糾紛,而非陳某鋒與公司的退股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而非《公司法》的規定;2、“雙雁1”輪是上海精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益公司)唯一重要財產,陳某鋒因受讓公司股權而相應擁有“雙雁1”輪財產權利,故雙方簽訂協議的目的在于“雙雁1”輪;3、祁某志擅自出售“雙雁1”輪構成根本性違約,理當按照《合同法》有關法定解除的規定處理,公司虧損由祁某志自行承擔,與陳某鋒無關。
本院認為:股權轉讓合同是以股權為轉讓標的物的協議,《公司法》第三章專門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作出了相應規定,《合同法》分則對此類合同沒有明文規定。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其他法律對合同另有規定,依照其規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條“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適用應當是,《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合同另有規定的,依 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未作規定的,可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參照《合同法》分則最相類似的規定。本案中,陳某鋒主張祁某志構成違約,要求行使解除權解除系爭合同,因《公司法》對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未作出規定,故可適用《合同法》總則第九十四條關于合同解除的規定。
陳某鋒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目的是通過受讓精益公司股權而成為精益公司股東,但股權價值必然對應公司資產,并隨公司資產的增減而波動。“雙雁1”輪作為精益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其本身財產價值及經營收益都屬于精益公司,并構成陳某鋒股權價值的基礎,協議也對“雙雁1”輪的抵押與轉讓作出了明確約定。故陳某鋒簽訂協議的目的對外表現為受讓股權,實質在于“雙雁1”輪的財產權與經營權。祁某志未經同意擅自出售“雙雁1”輪,顯然違反了其與陳某鋒的約定,致使陳某鋒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原審適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解除系爭協議,于 法有據。
雙方簽訂合同后,祁某志名下股權并未變更給陳某鋒,就公司層面而言,股東仍為祁某志。系爭合同解除后,祁某志向陳某鋒返還錢款系祁某志個人行為,與公司財產無涉,并不違反資本維持原則,故對祁某志有關結算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祁某志主張本案適用《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然陳某鋒起訴時《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作為本案請求權基礎規范,系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行使,與法不悖。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祁某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祁某志的再審申請。上海公司股權律師
深圳法學咨詢律師:股權轉讓約定解 | 股權轉讓協議存在漏洞怎么辦?深 |
股權轉讓中存在資金拆借怎么辦? | 合伙企業股權轉讓需要關注的問題 |
公司股權變更大概需要多少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