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電子證據審查要素
手機短信
• 發、收件人的姓名及手機號碼;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 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
• 手機短信的內容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 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
微信聊天記錄
• 當事人提前準備好發送微信的手機以備查驗;
• 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完整,是否經過篩選后選擇性提交;
• 審查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當事人身份,可以通過原始手機在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個人信息界面顯示的備注名稱、昵稱、微信號、頭像照片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內容;
• 對于微信聊天記錄中涉及的文本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或轉賬等內容,應當點擊打開展示。
電子郵件
• 郵件的來源,包括發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是否為合同約定的郵箱地址;
• 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系;
• 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
• 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
支付寶信息
• 支付寶用戶登錄支付寶APP,點擊“我的”菜單,展示本方支付寶賬號、身份認證信息;
• 在支付寶通訊錄中查找對方用戶并點擊查看個人信息,展示對方支付寶賬戶名稱及真實姓名;
• 審查通訊對話框中的對話過程是否完整;涉及的轉賬信息如何;轉賬是否有備注信息。
錄音、視頻
• 提供錄音、錄像光盤的同時應提供完整的文字稿,并審查二者是否一致;
• 提供的錄音及視頻是否完整,是否經過剪輯、剪接、偽造或篡改 ;
• 錄音、錄像是否為本人;
• 錄音、錄像是否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基本要素;
• 對于關鍵核心內容是否有明確回答、對方是否確認;
• 錄音、錄像本身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
• 錄音、錄像內容是否真實反映對方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脅迫、綁架等情況。
網頁截圖
• 提供網址、時間,并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一般情況下,網頁作為證據質證的過程就是當庭打開網頁進行展示;
• 可請求相關網站提供協助,從計算機系統傳輸、存儲的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請有關單位專家作鑒定,從網頁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和輸出環境的可靠性提出專家意見。
當事人應對措施
真實性
• 必須由電子設備正常運行而自動產生,不得經過人為篡改或加工;
• 完整提取和精確復制電子數據證據的內容;
• 確保原始載體及其中的電子數據證據至提交法庭時不發生實質性變化。
合法性
• 自行存證的證據,獲得手段要合法合規,不能通過破壞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
• 公證存證的證據,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個人隱私,公證的方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 委托第三方存證平臺固定的證據,要注意相關軟件的合法合規,不能使用非法軟件獲取電子數據證據。
關聯性
• 電子數據證據要在案件待證事實發生時形成;
• 電子數據證據能夠確定(網絡用戶)真實、唯一的身份;
• 收集、保管的記錄要構成完整的證據保管鏈,能夠相互印證。
關于電子數據證據的審查
一般情況下,對證據的審查應關注其“三性”。其中,關聯性和合法性,電子證據與一般的證據類型無異,因此《證據新規》也沒有加以規定,而是著重關注其真實性。這是因為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比,具有一定的虛擬性和流動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儲介質之間,存在一定的時空差,且電子證據本身作為一種新型的證據類型,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規范加以規制。
1、審查真實性
《證據新規》第93條規定了審查真實性需要關注的因素,簡要概括為:
(1)載體的真實性
是指存儲電子數據的媒介、設備在訴訟過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偽造、變造、替換、破壞等情況。
(2)數據本身的真實性
是指在技術層面上,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是否原始數據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刪除、增加等情況。
(3)內容的真實性
電子證據所記錄的內容是否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雙方通過微信聊天過程訂立買賣合同,訴訟中,原告將該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供,用以證明雙方已達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此時,首先應審查該手機是否為發送上述聊天內容的手機,此為載體的真實性。其次要審查上述微信聊天記錄是否完整真實,有無修改、刪減等情況,此為數據本身的真實性。最后要審查該微信聊天記錄所表示的內容是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此為內容的真實性。
2、推定真實性
《證據新規》第94條規定了推定真實的情況。
(1)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證據
此處可以與自認制度相聯系,即當事人將于己不利的電子證據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推定該電子證據的真實性。
(2)由記錄和保存電子證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
一般情況下,電子證據的存證方式包括:自行存證,即由當事人自行通過拍照、下載、截圖等方式保存;公證存證,即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時間戳存證,即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可信時間戳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存證方式;區塊鏈存證,即由時間戳、非對稱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個網絡技術組合而成的一項技術方案,其通過去中心化、把多個符合條件、有計算能力的區塊組成一個鏈條,鏈條上的每一個區塊都保存了完整的交易信息的存證方式。
除自行存證,其余三種存證方式均為第三方平臺提供或確認,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電子數據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實性。
(3)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
如果當事人為訴訟目的制作的電子證據與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電子證據不一致,則后者的證明力更大。
(4)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
檔案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并保存備查的文字、圖像、聲音及其他各種形式的原始記錄。電子檔案管理的電子證據通常會嚴格遵循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可靠性高,具有可還原、可驗證性,真實性一般可以推定。
(5)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
若當事人約定了電子證據的保存、傳輸等,其已經充分保障了雙方的意思自治,可以間接認定雙方已經就通過該方式存儲的數據的真實性予以了認可,因此也可以直接推定其真實性。
(6)經公證的電子證據
《證據新規》第94條第2款特別規定了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可以推定其真實性。這也符合《證據新規》第10條規定的“對于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不管是法院審查的真實性還是推定的真實性,在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時,都可以啟動鑒定或勘驗程序,借助專業人士的意見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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