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張某某系鞏某甲之妻、原告鞏某乙系鞏某甲之子、原告鞏某丙系鞏某甲之女,三人為鞏某甲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本案保險合同法定受益人。原告鞏某丙于2020年8月31日以父親鞏某甲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某意外傷害保險”“某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及“某附加意外住院津貼醫療保險”,保險期間為1年,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身故受益人為鞏某甲法定受益人。
2021年6月6日,被保險人鞏某甲被蜱蟲叮咬,到某醫院就診并于同日住院,就診期間經某醫院將鞏某甲血液送檢至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某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21年6月8日出具檢測結果,結論為新型布尼亞病毒核酸檢測陽性。某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載明:1、重癥肺炎、病毒性肺炎、真菌性肺炎;2、發熱伴血小板減少綜合征(新型布尼亞病毒感染);3、多臟器功能衰竭、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急性肝衰竭、急性腎衰竭;4、高乳酸血癥;5、腹瀉原因待查。鞏某甲于2021年6月10日出院并于當日死亡。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福田園嶺律師現被保險人鞏某甲因意外死亡,被告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理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鞏某乙、鞏某丙保險賠償金220,4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案例解讀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為蜱蟲叮咬死亡是否為意外死亡。法院認為,在意外傷害保險的人身保險實務中,經常會遇到死因和保險事故之間存在多種因果關系的情況,因果關系的判斷直接涉及發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問題,進而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賠償的問題。因果關系有遠因與近因、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之分,決不能簡單的根據表面事實就認定有或沒有因果關系。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歷及檢測報告等證據可證實鞏某甲因被蜱蟲叮咬而感染新型布尼亞病毒死亡的事實。福田園嶺律師依照醫學常識可以認定該種病毒非人體自生,且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新型布尼亞病毒感染”屬于通常理解的“疾病范疇”,應當認定“被保險人鞏某甲因感染新型布尼亞病毒住院治療并死亡”屬于《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條款》9.2條:“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約定的意外傷害。因此,蜱蟲叮咬死亡完全符合保險條款中意外傷害的釋義,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保險理賠。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ㄒ唬┑谝豁樞颍号渑肌⒆优?、父母;
?。ǘ┑诙樞颍盒值芙忝谩⒆娓改?、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深圳損害賠償律師所
福田園嶺律師簡述特定《承諾函》 | 福田園嶺律師將快遞不履行上門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