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權人已經(jīng)死亡,殘疾賠償金能否計算二十年? 第一種觀點:被侵權人已經(jīng)死亡,殘疾賠償金只能計算至其死亡之日。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可見,殘疾賠償金屬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姆秶且栏接诒磺謾嗳吮救说囊环N人身權利,被侵權人死亡后就不能享有該權利,所以該案中殘疾賠償金不能計算二十年。 第二種觀點:殘疾賠償金是一種法定的計算方法,應當按照二十年計算,不能隨意做出調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jù)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可見殘疾賠償金是法定的年限標準,計算到自殺身亡之日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基本案情:俄超尚是個單身漢,近三年來一直在縣城做搬運工。謝某是一輛大型貨車的所有人兼司機,長期為顧某經(jīng)營的某商行送貨。2015年5月的一天,謝某再次將一大車雙合粉送到顧某的涂料商行前,電話聯(lián)系搬運工徐某再邀兩個搬運工一起下貨,于是徐某邀來俄超尚和另外一名搬運工一起于凌晨4點多鐘下貨。 下貨過程中,俄超尚突然被車上垮塌的雙合粉包壓倒受傷倒地,當即被送往醫(yī)院治療。其他兩名搬運工繼續(xù)下貨完畢后,謝某按照約定支付了力資。第二天,謝某去醫(yī)院為俄超尚交了2000元醫(yī)療費后再無蹤影。俄超尚住院治療后,經(jīng)司法鑒定俄超尚構成八級傷殘。因受傷后無法繼續(xù)從事搬運工的職業(yè),沒有了收入來源,俄超尚整日里郁郁寡歡,雖已經(jīng)委托了福田區(qū)赤尾律師為其維權,但終因對生活的絕望而自殺身亡。 俄超尚父母雙亡,其唯一的同胞哥哥遂主張權利,要求謝某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
法官解讀:福田區(qū)赤尾律師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從法律層面來說,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應當定位為財產(chǎn)性賠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發(fā)布于2001年3月8日,而《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fā)布于2003年12月26日。后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了殘疾賠償?shù)挠嬎銟藴剩耆捎昧素敭a(chǎn)性賠償?shù)挠^點,按照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應當采用新法中的計算標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也曾明確指出:關于殘疾賠償金采取“勞動能力喪失說”。“勞動能力喪失說”就是對未來的勞動能力的喪失的一種財產(chǎn)性補償,是抽象的損失估算。該案中,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造成的勞動能力喪失是客觀存在的,并不能因為后期被侵權人的自殺身亡而抹殺,這樣才能一方面體現(xiàn)對被侵權人損失的修復,另一方面也彰顯了對侵權人的懲罰。
二、就該案而言,侵權人按照二十年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才能體現(xiàn)個案的公正。俄超尚是一名出賣勞力從事搬運工作的人,無其他謀生技能,年齡已經(jīng)五十多歲,沒有家室,更無兒無女,受傷后無法再從事搬運,生活的壓力成為他今后必須考慮的問題,也是導致他產(chǎn)生自殺動機的主要原因。倘若因為被侵權人的自殺身亡,侵權人卻可以減少賠償數(shù)額,將殘疾賠償金調整為僅僅計算至死亡之日,對俄超尚及其家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這樣的判決帶來的社會影響也是負面的,更無從談起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從法律價值上來說更應該選擇按照二十年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深圳經(jīng)濟糾紛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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