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父親倒車不慎壓倒兩歲兒子,致兒子死亡,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嗎?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分享一起父親倒車不慎壓倒自家兩歲孩子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例。該判決最近也一度沖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熱議。2020年8月,吳先生從家駕駛小型客車外出辦事,車輛起步時,沒有留意剛滿兩歲的兒子小吳在車輛旁邊玩耍,不慎壓到在車旁的小吳,小吳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吳先生駕駛機動車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吳先生夫婦認為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雙方協商未果,吳先生夫婦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涉案車輛登記由保險公司承包交強險及商業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138萬余元。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在吳先生家門口發生的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應屬于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承保人,應按法律及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吳先生夫婦作為小吳的父母,有權以賠償權利人即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小吳母親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責任,于法無悖,法院予以準許。
保險公司以小吳為駕駛員家庭成員為由拒絕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案件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過錯在于機動車吳先生操作不當,吳先生夫婦疏于監護與事故發生具有一定因果關系,結合案情酌情確定機動車一方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責80%賠付100萬元。合計賠付111萬。
案例2:梅州一父親倒車撞死2歲女兒 保險公司被判賠18萬
梅州一位父親在倒車時,不慎將自己年僅2歲的女兒撞死,悲痛過后,這位父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近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終審,判保險公司除了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萬元,還要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7萬多元。
父親倒車不慎撞死兩歲女兒
去年7月,梅州的張先生駕駛自家的小貨車到五華縣安流鎮一磚廠運載磚塊,倒車時因避讓耕牛,貨車右后輪不慎碰撞到自己的女兒曉莉,曉莉當場死亡。交警部門經過現場勘查,認定此次事故張先生、曉莉負同等責任。張先生駕駛的小貨車登記在其妻子陳女士的名下,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項目,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悲痛過后,張先生及其妻子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讓他們想不到的是,保險公司竟然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指出,張女士的保險協議中有一個條款規定:“對被保險人或駕駛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受害者曉莉是陳女士和駕駛員張先生的女兒,不屬于商業第三者險保險責任,保險公司僅同意在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1萬元。這讓張先生夫妻兩人沒有辦法接受,協商不成,無奈之下,張先生夫妻將保險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女兒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費等33萬多元。
格式合同不得約定對家屬免責
五華縣法院一審法院認為,保險條款屬于格式合同,保險公司未提供投保時已向投保人在免賠范圍作出明示的告知義務的證據。而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旨在保護不特定的第三者的利益。本案中,肇事貨車造成曉莉死亡損失與造成其他第三者損失并無不同,若保險公司因曉莉是投保人的女兒就免除責任,有悖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立宗旨并損害了被保險人陳女士的利益。據此,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除了在交強險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外,還應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兩項共7萬多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案例3:泰州新手女司機開車撞死親媽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
已過半百的女兒開著剛買的轎車去鄉下看望年過八旬的父母,準備返回時,出了意外將老媽撞倒不治身亡。事故發生后,老爸對女兒表示諒解,不向她主張民事賠償并申請檢察機關免除處罰。當老爸向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他已在檢察機關承諾放棄民事賠償為由,拒絕賠償,引起訟爭。老爸放棄女兒民事賠償,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近日,靖江法院審結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肯定回答,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1萬余元。
新手開車回娘家撞死老媽
今年3月23日,對于涂金娥來說是黑色星期天。52歲的她,考取駕駛證后一直沒有車開,3月初她買了新車,這天上午,她開車回娘家看望父母,10時許,因家中有事,她告別父母開車回家。由于車是新買的,對檔位還不是很熟悉,她將車從娘家門前的水泥場倒車至公共道路時,從后視鏡中看到送她的老母親站在車后側,一緊張,錯把油門當剎車,車子猛向后沖,將老母親碰倒后又被碾壓,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涂金娥悲痛欲絕。因被害人是其母親,其父對她表示諒解。公安機關以涂金娥涉嫌過失殺人罪向檢察機關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涂金娥的父親承諾不向女兒主張民事賠償并申請對她免除處罰,因涂金娥犯罪情節相對輕微,可以免于刑罰,檢察機關對她作出了不起訴決定。
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該不該?
涂金娥為肇事的車輛在泰州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12.2萬元的交強險及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又發生在保險期內。涂金娥的父親向保險公司理賠, 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120629.50元。泰州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認為:涂金娥的父親向檢察機關承諾,不再向涂金娥主張民事賠償的權利,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理應也不承擔賠償之責。
涂金娥的父親向保險公司解釋,他們家庭關系和睦,事故發生是因女兒涂金娥過失造成的,事發后女兒非常痛苦,他表示諒解。他向檢察機關作出放棄要求女兒民事賠償的承諾,僅表明不要求她個人賠償,并沒有放棄保險公司的賠償義務。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涂金娥的父親委托律師將泰州某保險公司、涂金娥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泰州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120629.50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付。如仍有超額,應由被告涂金娥按責賠償的部分損失予以放棄。
法院判決拒賠理由不能成立
靖江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基于與被告涂金娥特定的親屬關系,考慮到本起事故純屬過失所致,不要求涂金娥本人作出民事賠償,符合情理。原告自始至終沒有作出任何免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意思表示。被告保險公司以原告放棄被告涂金娥的賠償義務為由進而推定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的賠償義務免除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靖江法院最終確定本起事故造成原告損失為116629.5元,以上損失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計110000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余額的80%計5303.6元,共115303.6元,均由被告泰州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賠償。遂作出以上判決。
合同條款:撞死家庭成員不賠
通常車子交保險,往往會投保交強險、駕乘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在不少保險公司的車險合同上,關于第三者責任險,都有這樣一條免責條款:“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項下均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這個條款,簡單地解讀,就是開車的駕駛員撞死自己的親人,將不能獲得理賠。這個條款,源自中國保監會的車險合同范本。
車險合同相關條款不合情理
撞死家庭成員不賠?就算是年年買車險的私家車主,恐怕也鮮有人知道這個規定。也許有人會說,憑什么,駕駛員撞死撞傷了自己的親人,或者駕駛員自己在事故中傷亡,就不能獲賠了呢?“很多車險合同上確實都有,這是合同約定。但我個人認為很不近人情、不合理!”浙江之江律師事務所主任福田崗廈律師律師說,“保監會設定這個條款,當初是為了防止騙保:自己人串通起來出事故,通過自己人撞自己人獲得賠償款,或者是親人中一方假借是事故,故意傷害不知情的另一方,以此害人并獲利。”
福田崗廈律師說,保監會的這種假設,在現實生活中概率極低。“誰會拿親人開生命玩笑?如果為了騙保,不是親人不也一樣可以騙嗎?”關于條款中“家庭成員”的理解,也有很多爭議。福田崗廈律師認為,所謂家庭成員,應該指的是直系親屬。“合同說起來是保險公司和車主協商的,但這種條款我能改嗎?我要改,保險公司肯定不答應:你要買,就是這樣,要么就不買。”而事實上,每家保險公司對此的約定又一樣,車主別無選擇。
保險賠償排除家屬屬無效條款
“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已成為保險業內的行規。這一條款的設計,目的在于防止騙保的道德風險,但這樣卻將風險轉嫁給了被保險人,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梅州中院的法官認為,利用這樣的情況騙保的畢竟是少數,而且保險法對騙保不予賠付的規定,以及刑法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設定,都可以有效防范騙保行為。梅州中院的法官認為,如果這樣的格式條款有效,就會使得同樣的人、同樣的生命、同樣的車禍,出現截然不同的結果,造成法律適用的不平等,有違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原則,在法律上是無效條款。即使保險公司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這樣的免責條款也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能免除其理賠的責任。深圳交通事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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