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留權在登記時即已確立。合同確定居留權的,登記機關應當首次以雙方提交的不動產證書和居留權合同登記居留權。對于確立居留權的遺囑,除了需要考慮最后的遺囑是否有效外,還需要考慮如何申請居留權登記。深圳房產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居住權制度設立一個不影響房屋的繼承轉讓或抵押權設立等處分自己行為,除遺囑對同一商品住宅可以設定具有不同居住權人導致學生抵觸外,權利人另有遺囑將住宅處分給其他人或法定繼承發展均不顯著影響原設立遺囑。建議權利人盡量在生前沒有設立居住權外,也可要求權利人對設立居住權的遺囑內容進行網絡公證。
根據《合約》確立居留權的規定,遺囑性質的居留權在登記時即已確立,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時不能繼承居留權,其法律地位亦與受遺贈人相同,因此在取得居留權前,亦須先辦理房地產登記。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立遺囑時,可以指定身份相當于法定代理人的遺囑執行人監督保護立遺囑人的遺囑執行,立遺囑人在立遺囑人的遺囑范圍內有處分權。遺囑執行人須協助以遺囑繼承人的名義登記房地產,該遺囑載有物權變更的內容,例如確立居留權。
鑒于對制度的認識和落實需要時間,除應大力推廣遺囑執行人外,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應當由遺囑執行人和受益人共同申請。目前無公證繼承轉移登記時需要法定繼承人核驗繼承材料,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時候,該環節也可以看做對遺囑設立居住權的登記同意,在申請遺囑設立居住權時繼續保留,同時對經過確認的遺囑由受益人單方申請。
原告陳某系外省籍經商工作人員,被告李某系某村村民。2004年4月5日,原、被告進行雙方簽訂了合作協議書。協議可以約定,被告李某將自己企業所在村于2004年4月建造的新小二樓轉讓給原告陳某。
之后,陳某按合同約定將房款如數完成支付李某,被告公司一直未交付使用房屋。于是,陳某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我們確認交易雙方通過簽訂的房屋信息買賣關系協議內容無效。法院認為,當事雙方簽署的在集體所有土地上買賣房屋的合同是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原案當事人與被告人簽訂的協議中所涉及的房屋是在農村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由于這種房屋所占用土地的特殊性,村民只能將房屋轉讓給符合分配房屋土地使用權條件的農民,而不能在征得集體同意的情況下轉讓給城市居民。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因違反有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原告的相關訴訟請求具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支持。被告因合同收到的16萬元也應退還給原告。
耕地、特別是一些基本農田不僅是中國生產技術資料,同時還具有農民對于社會提供保障系統功能,違規行為違法用地規避了農地轉用和土地審批,農民很可能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長遠生活質量得不到保障。
雙倍返還購房款是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可以針對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的不誠信教育或者是欺詐行為所作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這種制度規定的適用技術具有非常嚴格的條件以及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糾紛解決案件適用相關法律責任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從時間上區分作出了分析兩種懲罰性規定:一種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另一種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時。
深圳房產律師提醒,城市社區居民不要購買在集體土地上發展建設的房屋。非集體主義經濟管理組織企業成員通過購買此類房屋,將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有些工程項目允諾辦理的“鄉產權”“小產權”均不符合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不受國家法律環境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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