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跳單”行為?
深圳專業房產律師答“跳單”是一個行業術語,就是指房屋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務后繞開中介人直接與相對人訂立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跳單行為主要從三個方面認定,第一,要看中介合同是否已經生效,且要看中介人是否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第二,要看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務之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這一服務訂立合同;第三,委托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民法典》的這一條款,將“跳單”行為上升到了法律層面,充分保護了中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有利于房屋買賣、租賃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法官提醒
“跳單”行為不僅會使委托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會增加房產交易的風險,現實生活中也出現過委托人向買房人支付房款后不能辦理過戶手續、買賣雙方因為房款的支付時間產生糾紛等情況,給買賣雙方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希望廣大群眾嚴格遵循契約精神,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不要因為貪小便宜而吃大虧!
拋開是否有跳單的事實,今天,深圳專業房產律師就一個案例,來說一說何謂跳單?法律如何規定的?
此文來自重慶高院:近日,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買方李某與甲公司簽訂中介合同后,私下與賣方張某聯系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并拒絕支付剩余中介費,三方就中介費支付產生較大分歧,甲公司認為該行為系“跳單”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向法院起訴。
承辦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認為李某的行為屬于“跳單”行為,向李某和張某解讀了相關的法律條文,并告知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最終,經過法官的耐心釋法,李某和張某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李某和張某同意支付剩余中介費用。
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告訴你:賣方違 | 二手房原戶口逾期沒遷出,購房者 |
深圳房產律師解析:房屋面積不符 | 深圳房產律師解析:房屋糾紛,如 |
深圳房產律師解讀:銀行貸款買房 | 深圳律師事務所解析:樓梯間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