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地下室的所有權沒有明確約定,買方事后才知道賣方還有地下室,所以要求過戶。深圳房產合同糾紛律師分析地下室究竟該歸誰
案情簡介
2020年9月2日,原告(買方)與被告(賣方)簽訂濟南股票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規定,被告(賣方)將位于濟南市歷下區佛山苑小區的房屋及其附屬房屋、設施設備、裝修及相關物品以11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買方)。原告(買方)按照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20年11月19日辦理了轉讓。原告(買方)多次與被告(賣方)協商失敗。
法院審理意見。
法院認為,原告(買方)與被告(賣方)就同一財產簽訂了兩份房屋銷售合同,雙方實際履行了2020年8月31日簽訂的房屋銷售中介合同,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已按合同履行。原被告(賣方)以濟南股票房屋銷售合同登記備案,合同約定的房屋銷售價格不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價格,不是雙方的真實意圖,因此以2020年8月31日簽訂的房屋銷售中介合同為準,各自行使權利和義務。《房屋買賣中介合同》明確規定了買賣房屋的面積,未規定贈送地下室或買賣地下室,被告(賣方)名下的地下室具有獨立的房地產權證,獨立,不屬于房屋附屬物。因此,對于原告(買方)賈福、原告(買方)盧勤來說,確認歷下區佛山花園社區房屋的地下室歸其所有,并主張配合轉讓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深圳房產合同糾紛律師知法,用法。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在簽訂房屋銷售合同時,應明確地下室、停車位等附屬設施的詳細信息,以確保不遺漏。
合同明確規定,律師費、訴訟費、訴訟保全保險費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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